畜牧家禽網(wǎng)首頁 > 資訊中心 > 行業(yè)動態(tài) > 廣州13人因私自屠宰生豬被判刑
畜牧家禽網(wǎng) 時間:2011/5/20 9:56:00 來源:新華網(wǎng) 閱讀數(shù):
18日上午,廣州市白云區(qū)法院對13名私宰肉經(jīng)營者進行集中宣判,分別以非法經(jīng)營罪一審判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,并處以5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金。自2008年以來,廣州市因私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已超過30人。
被告黎亦華在被判刑后接受記者采訪時說,自己在宣判之前真的沒想到會被判2年有期徒刑,“本以為最多會判處罰款。”
黎亦華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,在廣州市白云區(qū)一未取得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許可證的屠宰場,非法屠宰價值60萬余元的水牛用于銷售。
被告江潤蒼、李惠燕從2009年開始,先后雇請被告唐波、李惠如、劉健標、曾令平,在明知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情況下,在廣州市白云區(qū)江高鎮(zhèn)一舊屋內(nèi)私自從事生豬屠宰活動,再將私宰生豬產(chǎn)品運至江高鎮(zhèn)江村市場,由被告人李惠燕負責銷售。該非定點屠宰點共私自屠宰生豬261頭,價值27萬余元。法院以非法經(jīng)營罪,判處被告人江潤蒼有期徒刑3年,并處罰金10萬元;判處被告人李惠燕有期徒刑2年,并處罰金6萬元;判處被告人劉健標有期徒刑1年3個月,并處罰金1萬元;判處被告人唐波有期徒刑1年,并處罰金5千元;判處被告人李惠如有期徒刑1年,并處罰金5千元;判處被告人曾令平有期徒刑10個月,緩刑1年,并處罰金3千元。
2010年8月至10月期間,被告人蔣林波、唐憲民受雇于同案人“矮仔”,在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書、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,亦未經(jīng)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(xù)的情況下,在廣州市白云區(qū)嘉禾街望崗村,先后共私宰生豬1200頭,價值合計156萬元。法院以非法經(jīng)營罪,分別判處蔣林波有期徒刑1年6個月,并處罰金2萬元;唐憲民有期徒刑1年6個月,并處罰金2萬元。
廣州市工商局副局長蔡偉科說,在食品安全形勢嚴峻的情況下,這樣的集中宣判很有意義:一方面向違法分子表明了堅決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態(tài)度;另一方面也向廣大市民傳達了管好食品安全的決心。